附件一:购物补充协议
1、旅游者充分知晓《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旅行社诱导因素。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
次旅游的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
2、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参加与否由旅游者根据自身需要和个人意志,自愿、自主决定,旅行社全程绝不强制。
3、游客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非商品质量问题,旅行社不协助退换;游客
自行前往非本补充协议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遇不可抗力(天气、罢工、政府行为等)或其他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公共交通
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重大礼宾等),为保证景点正常游览,旅行社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减少本补充说明约
定的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敬请游客谅解。
以下为双方协定之购物商店:(以下购物店根据行程安排选择 2 个)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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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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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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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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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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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匠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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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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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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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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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源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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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干海产品、珍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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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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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商店的特色、旅游者自愿购物和自费项目事宜及旅游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和选择自费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
愿购物和参加自费,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我同意《购物
和自费项目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旅游者确认签字(并按指纹): 签字日期: